與義大利人結婚與離婚事宜

中華民國國民與義大利國民結婚的手續有點繁雜,因此請您務必詳讀下列事項,以免文件錯誤而浪費您寶貴的時間。

請先確定您的首要結婚登記地在何處,基本上有四種可能性:
1. 義大利 2. 台灣 3. 義大利駐外使領館,如義大利駐新加坡大使館、義大利駐上海總領事館 4.第三國當地,如美國、新加坡、日本...等

無論您的首要結婚登記地在何處,請務必要完成義大利和台灣雙方兩地之結婚登記。

1.先在義大利結婚註冊程序

首先請與義大利戶政事務所諮詢並預約要結婚的時間。

中華民國籍配偶須備妥(1)出生證明(由台灣戶政事務所核發)和(2)單身宣誓書(請準備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配偶欄內必須空白,向公證人宣誓後取得),這兩份文件必須經公證人認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蓋章後,持往台灣駐羅馬辦事處,台灣駐羅馬辦事處會核發義大利文之單身証明(nullaosta)和出生証明,之後才能在義大利辦理結婚公告結婚登記

在義大利結婚必須於義大利戶政事務所先完成結婚公告(若為註冊於本辦事處之義大利海外居民,則在本辦事處辦理),所謂結婚公告乃指,在結婚前必須將雙方欲結婚之事實公佈於義大利籍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經過8個工作天(不包含例假日)之公告,無任何人異議,便可取得結婚公告完成書。之後進一步完成結婚手續。

取得義大利戶政事務所核發之結婚證明後,請與台灣駐羅馬辦事處聯絡相關之文件驗證事宜,並與您所屬的台灣戶政事務所諮詢並完成在台結婚登記,以便完成兩地之結婚登記。

駐義大利台北代表處 (Ufficio di Rappresentanza di Taipei in Italia)
住址: Viale Liegi, 17 - 00198 Roma, ITALY
電話:+39-06-98262800
傳真:+39-06-98262806
E-mail: ita@mofa.gov.tw

2.先在中華民國(臺灣)結婚註冊

請務必先與中華民國籍配偶所屬之台灣戶政事務所連繫,以取得正確資訊。

(1)義大利籍配偶必須要持三個月內有效之義大利文單身証明正本(由義大利當地戶政事務所核發)加上中文翻譯先到台灣駐羅馬辦事處認可之認證單位蓋章,再到台灣駐羅馬辦事處辦理文件驗證(請事先與他們連繫,以取得正確資訊)。義籍人士本人須持此份驗證完之正本與護照正本,並取一個中文名字,才能在台灣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2)完成台灣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後,請務必申請「結婚證書英文正本」,並經過公證人認證蓋章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義大利籍配偶持該文件和雙方護照親自到本辦事處申請登記和填寫義大利結婚登記申請書(下載PDF),本辦事處會負責將結婚證書英文正本翻譯成義大利文並傳送到義大利戶政事務所完成義大利之結婚登記。

*注意: 若公證人已在本辦事處留有簽名字樣者(本字樣由司法院所提供),則不需要再經過外交部驗證,文件正本只需經過公證人認證完畢後,即可直接到本辦事處辦理文件驗證。
在本辦事處有留存簽名字樣之公證人名單(PDF)

3. 先在義大利駐外使領館結婚(請注意:本辦事處並非使領館)

請務必事先聯絡義大利駐外使領館,以確認是否符合於義大利駐外使領館結婚之條件。

再者,請聯絡駐該國之台灣代表處,以確認婚姻如何於台灣戶政事務所登記之手續。

一般而言,台灣籍須備妥(1)出生證明(由台灣戶政事務所核發)和(2)單身宣誓書(請準備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配偶欄內必須空白,向公證人宣誓而取得),這兩份文件必須經公證人認證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蓋章後,持往台灣駐羅馬辦事處,台灣駐羅馬辦事處即會出示義大利文之單身証明(nullaosta)和出生証明。

另一種可能性是,在義大利駐外使領館允許下,台灣籍須備妥(1)出生證明(由台灣戶政事務所核發)和(2)單身宣誓書(要取得單身宣誓書,必須準備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配偶欄內必須空白,向公證人宣誓而取得),這兩份文件正本必須經公證人認證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蓋章後,帶到本辦事處驗證並翻譯為義大利文。請注意::此種作法必須要在義大利駐外使領館允許接受的情況下,不然則須由台灣駐羅馬辦事處出示義大利文之單身証明(nullaosta)和出生証明。

駐義大利台北代表處 (Ufficio di Rappresentanza di Taipei in Italia)
住址: Viale Liegi, 17 - 00198 Roma
電話:+39-06-98262800
傳真:+39-06-98262806
E-mail: ita@mofa.gov.tw

4.第三國當地,如美國、新加坡、日本...等等

請務必事先聯絡義大利駐該國之使領館,以確認該國之結婚是否為義大利政府所承認,以及如何完成在義大利戶政事務所之登記。

再者請聯絡台灣駐該國之代表處,以確認婚姻是否為中華民國承認,以及如何在台灣戶政事務完成登記手續。

與義大利人離婚事宜

由於中華民國與義大利並無正式外交關係,亦無其他雙邊民事協定,在台灣結婚透過上述之程序雖能為義大利政府所承認,但在台灣的兩願離婚,卻不符義大利法令規定。義大利僅能接受台灣法院的判決離婚。

義大利的離婚只存在判決離婚,首先必須在雙方同意下簽署分居協議書,並且分居三年,三年後,在法官審慎斟酌下裁定離婚,前後離婚程序所花費時間一般為4~5年(包含分居時間)。

如果雙方在分居上意見歧異,有一方不願分居,那麼只能透過法律程序,提出離婚訴訟。民事訴訟一般耗時甚久,依案件複雜程度而定。

因此如果中華民國籍與義大利籍配偶要離婚,有兩種可能性,第一個為訴訟離婚,取得中華民國法院判決,判決正本和義大利翻譯本必須經過公證人認證蓋章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與本辦事處認證(請參照本網站領事組文件認證程序)。第二種為兩願離婚,不僅要在台灣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還要在義大利簽署分居三年協議書,等到法官裁定離婚,並且完成義大利戶政事務所之登記,才算完成所有離婚程序。